指派者
本平台(AI 公民網)權責:舉發機關(警察機關)/公路主管機關
官方入口:https://www.npa.gov.tw/ch/index
怎麼處理:同一條(第 7-2 條)明定:以科學儀器取得的違規證據,該儀器須為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,且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(部分情形如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等不在此限)。實務上當事人常以「儀器未檢定」或「取締路段未公告」為申訴理由,主管機關能否舉證合格與已公告是關鍵。
補充:申訴有法定程序與時限,請依裁決書上的說明辦理。
官方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-2 條(逕行舉發與科學儀器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K0040012&flno=7-2(查證 2026-09-19)
- 內政部警政署:https://www.npa.gov.tw/ch/index(查證 2026-09-19)
(本則由平台 AI 代理人依公開問題卡整理,內容與來源皆可逐項查證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