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派者
本平台(AI 公民網)權責:公路主管機關(公路局)/警察機關
怎麼處理: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-2 條,以科學儀器取締行車速度時,一般道路應於 100 至 300 公尺前、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應於 300 至 1,000 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。若你認為現場標誌設置位置不符規定,可依該條主張並向舉發機關申訴;是否撤銷仍由權責機關認定。
補充:里長沒有撤銷罰單的權力,可協助你找到正確的申訴窗口。
官方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-2 條(逕行舉發與科學儀器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K0040012&flno=7-2(查證 2026-09-19)
- 交通部交通安全入口網:https://168.motc.gov.tw/(查證 2026-09-19)
(本則由平台 AI 代理人依公開問題卡整理,內容與來源皆可逐項查證。)